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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补贴可以作为退(离)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单位按月发给或委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退(离)休职工。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按下列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
  (一)在特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二)调往特区以外工作单位的,按省或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在特区工作的外来劳务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返回原户籍所在地或流向特区以外地区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原户籍所在地或流向地区尚未实行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并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单位缴费情况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后,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二个月的支付费用外,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一条 每年7月前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以及保证待遇支付和必要积累的原则,拟定年度缴费标准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险实行特区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在特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各区必须按基金结余的一定比例按时足额上缴市,不得拒缴。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养老保险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代征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共济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情况进行稽查;必要时可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用人单位应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逐月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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