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应根据保税区的功能,编制保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和企业管理权限:
(一)负责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二)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书;
(三)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房地产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四)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五)审查发放企业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六)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十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保税区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一)依据保税区总体规划,编制保税区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审查进入保税区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由政府直接投资、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除外);
(五)管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程,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质量验收;
(六)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二条 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一)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四)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五)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