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为残疾后,必须安装假肢、镶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康复器具需要维修和更换的,由指定医院提出意见,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意,费用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康复器具应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之必需,并采用国内产品。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
  (二)工亡补助金: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至60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顺序按省的规定执行。死者生产留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一人的,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的,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
  2.被供养者是孤老或孤儿的,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确定残疾等级后,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经劳动能力和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发生变更的,从鉴定生效之月起改领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的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新的等级标准补发差额。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因病死亡的,按省有关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回原籍异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其伤残抚恤金可由用人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标准每半年一次划转给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代发;回省外安家,本人要求一次支付伤残抚恤金的,经签订合约,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优惠的工资待遇。职工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辞退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