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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

  (五十六)原籍在我市且常住本村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其用地标准和超标准建房问题按当地村民宅基地的规定处理;不常住本村的,按本决定关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宅基地政策处理。
  (五十七)已建成新村或已按标准重新划地的,应将旧村用地收归国有。今后批准非农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时,必须签订合同,订明交还旧村旧宅用地条款。
  (五十八)墓葬用地由规划国土部门和民政部门统一规划选址,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已建成的墓地妨碍规划或影响景观的,要采取迁移、绿化等措施加以治理。买卖墓地或擅自占地建墓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八、坚决查禁土地和建筑的违法行为,从根据上扭转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局面
  (五十九)坚决查处土地和建筑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超标准建设私人住宅、擅自改变土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擅自占用公共设施或城市绿地等违法违章行为。对本决定下发后新出现的违章建筑拆罚并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保留,罚款额要以省规定的上限为标准。
  (六十)对现存违章建筑按以下原则处理:擅自占用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的,强制拆除,并按规定处以罚款;行政事业单位擅自“破墙开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强制拆除;在建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或对已竣工工程擅自改建、加建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罚款,无法纠正或已竣工的,对其超出的面积或违反原设计功能的部分予以没收;擅自改变住宅及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使用功能,符合城市改造规划的,按规定处以罚款后,限期三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地价款,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划拨土地,且企业已迁出特区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六十一)对未经规划国土部门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一律吊销其建筑工程资质证书;属外来的施工队伍,应清理出本市。
  (六十二)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非法买卖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十三)特区内的历史用地以及1993年11月9日前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遗留问题,按照《关于处理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深府〔1993〕426号)中的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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