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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

  (三十七)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在市场能承受的前提下,可通过补足市场地价款的方式逐步进入市场。
  (三十八)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房地产出租的管理,将其租赁收益逐步纳入土地开发基金管理。
  (三十九)合作建房应依法按照转让程序办理,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合作建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今后一律不准搞“合作建房”。过去已批准“合作建房”但尚未动工的土地,一律由政府收回。
  (四十)要把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来抓,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要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研究调整有关政策,减轻税费负担,健全市场规划,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当前要想方设法消化积压的商品房,限制新开工项目。
  (四十一)对非法集资建房,按照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严厉处罚。已发生非法集资建房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批准进入市场。
  (四十二)要严格福利房、微利房的分配对象和分配政策,调整平衡福利房、微利房与市场商品房的供应量。
  七、切实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土地管理
  (四十三)村、镇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布局。农村集体和个人的非农建设用地(工商用地和村民宅基地)要按城市规划统一划定,逐步由成片工业区取代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工业厂房,以公寓式多层住宅区取代“一户一栋”农村住宅,建设集中统一、规模经营、配套齐全的新市镇,推动村镇向城市形态的转变。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也应逐步以搬迁并村的办法向城镇集中。
  (四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非农建设用地的经营活动要逐步纳入规划国土统一管理范畴。工业厂房、商业店铺、办公楼宇及村民住宅的出租,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执行。要全面抓好工商用地和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四十五)规划建成区范围外的水源保护区、滩涂、岸线及旅游用地实行保留征用制度,采用先签订征地协议,付给定金,开发利用时按用地数量付给相应征地费的办法,土地开发利用前可仍由被征地单位按用途管制要求使用。
  (四十六)征用土地原则上不再返还土地,但被征地单位的非农建设用地数量尚未达到市政府〔1993〕283号文规定标准的,可按征地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工商发展用地。
  (四十七)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按国有土地的政策和制度进行管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尚未征用的土地,要尽快征为国有。
  (四十八)要严格按照深府〔1997〕283号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经核实已达到或超过深府〔1997〕283号文标准的村,规划国土部门不受理其非农建设用地申请。原批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依照规定可以继续使用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重新核实用地位置、面积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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