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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

  (二十九)对闲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作,应在本决定下达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六、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三十)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土地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一)各类盈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除《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外,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受理其他营利性项目的用地申请。
  (三十二)今后土地出让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的制度。市政府重点项目用地及宝安、龙岗两区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用地,经规划国土部门核定、市政府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十三)原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应尽快向有偿有期使用过渡,实行有条件批准制度。尚未使用的行政划拨用地,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依法收回或部分收回;经批准使用的,一律补交地价。
  (三十四)凡已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已开工项目,未按规定缴清地价款的,责令其限期缴清。逾期不缴的,罚缴滞纳金,并收回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签定合同但未按合同开工建设,又不按期缴交地价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市、区政府用地会议批准的用地,自规划国土部门通知其来办理用地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办理用地合同的,批文一律作废。
  (三十五)企业改组改建中涉及的原行政划拨用地,要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进行地价评估,并经规划国土部门核定,作为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或企业补交地价款后方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政府以土地入股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将土地转为土地资本金的,应进行地价评估,明确产权关系和土地资本金(或股本金)所占的比例。需配股扩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土地资本金部分要单独进行年度评估,单独配股扩股。
  (三十六)任何机关、企业和中介组织不得以拍卖或其它方式处分行政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土地、违法占用的土地以及其它未经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土地及其建筑物附着物(不包括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情形》,未经规划国土部门书面核准、擅自处置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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