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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

  (二十)必须坚持建设工程许可证制度,加强建筑项目的管理。一切建筑行为,包括道路、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筑,都必须依法履行建筑设计报建手续,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土地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增量土地
  (二十一)全市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从1998年起,规划国土部门要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五年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计划要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各类用地的批准不得突破计划规定的指标,全市各区、镇、村及成片开发区内各类建设用地也须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下达的分区指标内统筹安排。
  (二十二)要建立供给引导需求的土地供应机制,改变建设项目左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迁就项目要求的被动状况。要通过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实现土地供求平衡,引导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土地利用的集约化。
  (二十三)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中建设、确保重点的土地供应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使土地供应成为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本决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除市中心区、宝安和龙岗中心城,以及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地段和工业项目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向市场投入新的土地。
  (二十四)微利房、福利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并严格按照核定的年度用地指标开发建设。企业自用住宅用地纳入微利房、福利房用地指标范围内。
  (二十五)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管理的要求进行选址和安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成区(以下简称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土地不得安排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工商建设项目。今后,小区功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决定;建筑物功能、容积率改变的,应先行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然后按法定程序审批。要严格划定农业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林地及旅游等用途管制区,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我市现存的海滨滩涂,不再出让给企业,要作为公共休憩用地予以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已划定的30万亩农业保护区。
  (二十六)已批出的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用地,凡不符合用途管制的,不得批准开发建设。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作换地调整;属于行政划拨或经批准而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也不作换地调整。
  (二十七)有偿出让的土地,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开工的,每年按地价的20%收缴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未动工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八)已推土尚未建设的违法占地,收归国有。属于耕地且有条件复垦复被的要复垦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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