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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整治规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将绿化、美化、水污染防治纳入整治方案,并同步实施。
  河道整治资金的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堤防应按下列原则划定护堤地:
  (一)自堤防内、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
  (二)护卫农用面积一万亩至五万亩的护堤地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珠江口深圳西部海堤及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坡脚线外延三十米至五十米,堤防外坡脚线外延五十米至八十米。
  护堤地应含不少于四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房屋。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请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经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应当接受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施工方案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的防洪安排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有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于验收日十五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市或区的水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兴建工程设施造成水工程设施损坏或河道淤积的,由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技术标准限期修复或清淤;逾期仍未修复或清淤的,由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清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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