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府法制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组织制定新的涉外服务的地方性规范管理办法。近期,要制订有关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对外商投诉的管理办法等。
三、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增强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12.扩大对内开放。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内各地来穗投资办企业的若干规定》,加快对国内投资者的开放,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13.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职业、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险种外,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其他保险项目。鼓励外商兴办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业务,按国家规定发展合资合作的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
14.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
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企业重组。对外商承包、租赁本市企业,实行与境内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的政策。对外商购买本市企业,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该企业实行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外的产品加工、装配业务,从事加工贸易。
1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对经确认为“技术先进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对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外销比例。
16.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
对符合贷款原则的企业给予信贷和融资的支持。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法融通资金。放宽企业出口商品计划管理,凡属市管的出口商品计划,由市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给企业,并逐步对配额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17.落实好供水、供电方面的国民待遇政策。
各级(含区、县级市及镇)的供水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大宗工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的用电收费与当地国有企业相同性质的“标准电量”收费实行相同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集资办电的有关政策可继续实行)。供水、供电部门计划内停水、停电,要按照服务承诺要求提前公布、通知。除危及电网安全或违反规定欠水电费不交外,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水、停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