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不得向企业分摊应由工业区、加工区或有关部门、单位负担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因天灾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厂外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供电设施损害,当地管理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维护费。
  二、营造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6.提高行政和执法水平。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7.加强保护知识产权。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8.妥善处理涉外案件。
  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涉外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涉外治安案件。凡是涉及到外商起诉的经济、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标准,都要积极受理,并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加强对涉及外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外商申请的行政复议及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要依法立案审理。
  9.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检查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防止多头检查,杜绝违规的重复处罚。凡确属案件侦察和治安问题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是需要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活动的行政部门,非紧急特殊情况,要提前1个月向“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通报。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外商生活秩序。
  10.完善市外商投诉办公室的投诉、协调、监督功能。
  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的广州市外商投诉办公室,要建立和健全接受、处理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制度,使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并定期向“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汇报有关的工作情况。市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明确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诉的负责人,与市外商投诉办公室形成接受和处理外商投诉的网络,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依法协调,解决争端,调解纠纷,取信于民。对协调解决无效的,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依靠法律手段解决。
  11.进一步制订涉外服务的地方性规范管理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