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按照《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各种保证金,凡违反《办法》规定自定保证金项目的一律取消,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重复收取的要合并,收取保证金手续不规范、不完善的,要及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制止以收取保证金等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
4.坚决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关于治理“三乱”与加强收费管理的规定。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贯彻意见(粤发〔1997〕16号)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违反《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坚决杜绝任何涉外单位和人员向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索取不正当利益。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代外地有关部门征收各种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5.切实减轻企业费用负担。
认真贯彻中央1998年6号文件精神,由省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上缴中央和省的外,涉及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从1999年开始,3年内原则上减半收取。
对在我市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科技开发机构,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5年,免征“国家对中方职工各项补贴”;对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30%土地使用费。
由市各级政府直接出资聘请、或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境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不收取有关境外人员就业调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