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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8〕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取消零星审批、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供地方式
  文中所称经营性用地指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一)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坚决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规划特殊要求需加征、补征的除外)。对新增的经营性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
  (二)凡在1998年8月1日之前经市用地会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9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手续;已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又未到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停止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限制未办出让手续的非经营性土地通过加改名、延期等手续进入经营性土地市场
  (一)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和外经等管理部门应停办行政、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名合作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相应手续。
  (二)对过去行政划拨的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和城镇存量土地),若已纳入当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允许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但应由市政府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拍卖所得的部分收入,合理补偿给原用地单位。
  (三)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现有的划拨用地,支持企业解困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不拆改建原有建筑,仅变更用途或业权人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办理用地变更手续;二是划出部分或全部土地从事经营性房地产的,则应纳入公开招标、拍卖范围,土地收益可部分合理返回原企业,如属市政府批准的解困转制企业,及按规划要求需搬出城区的污染厂,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原规定的56%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解困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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