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加快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22.推动大多数科研机构企业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以技术开发为主,与企业具有互补优势的科研机构,可以兼并方式整体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具备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实力的,可以技术或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控股等形式改组为企业或企业集团;职工人数较少、资产规模不大的科研机构,可采取股份合作制方式,由职工全部买断净资产,实行职工全员持股;人数较多、资产规模较大的,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职工部分买断净资产,保留一部分国有股份;小型科技机构,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转让(出售),没有发展能力的,予以调整或撤销。
23.部分科研机构转变为区域性、行业性技术服务中心,为全社会科技进步提供服务。具有行业技术优势的机构,可发展成为区域性技术服务中心,面向行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和技术服务,为企业科技进步提供外部支撑。“中心”采取会员制的形式,建立企业服务网络,实行企业化管理。农业类、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在政府扶持下,调整分工和布局,进行优化组合,建立竞争机制,逐步改造为科技开发、服务、经营一体化的实体,实现自我发展。
24.扶持若干市属研究所,加强研究开发、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选择少数基础较好的科研机构,扶持发展为市属研究所,主要任务是加强研究开发,培育、发展优势学科和技术;研究开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行长远性的研究开发;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市属研究所在过渡时期实行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营两条线管理。研究开发部分,由政府重点支持,给予资助,并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要求,优化研究开发体制和机制;产业化经营部分,实行自我发展并逐步剥离。
25.充分发挥广州地区高等院校和部、省属科研院所的作用,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方向和水平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院所,可以采取合建开放实验室、合建区域性研究开发中心等方式,予以支持。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创办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按广州市属机构予以支持,享受广州市有关优惠政策,不再重复建设。积极推进“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抓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难题招标并使之经常化,在“产、学、研”间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全市“产、学、研”工作由广州市“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产、学、研”项目,由市科技三项费用、市技术创新费用和市科技风险资金给予支持。科研机构申请政府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项目,必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有企业参与和承担。
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