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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1997修改)

  第八条 企业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不设置保卫工作管理机构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
  企业可组建护卫队、消防队,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报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备案。
  第九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机构、专(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在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及本企业制订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二)制订安全保卫措施,组织落实安全防范工作;
  (三)检查、考核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分析本企业安全防范情况,提出改进治安防范工作意见;
  (四)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在企业发生的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在企业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暂住人口和职工住宅区治安工作;
  (七)处理发生在本企业有关危害治安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八)受理职工对侵害企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九)组织职工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护卫、义务消除人员。
  第十条 企业护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守卫门户和要害部位;
  (二)巡逻检查;
  (三)执行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和护卫人员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现场,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将行为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违法犯罪行为被制止后,不得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关押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 防护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治安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层、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并参与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 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建立和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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