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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1997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修改

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1994年5月21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必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预防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本企业内部安全与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治安保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权分工,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
  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应根据本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组织制订和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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