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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修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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