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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居民住宅的通知

  3.减少房地产交易环节费用。要张榜公布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地产交易收费项目及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交易方有权拒付;按规定应收取的交易环节各类费用应按现行商品房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4.大中城市严格控制外地人员购买商品房入户,并将外地人员购买商品房入户纳入当地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从1998年12月1日起,外省人员在广州购房入城市户口的做法,一律停止。
  (二)加强对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发企业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交付的按照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缴纳滞纳金直至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地块;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由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售款的收存和使用,银行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在项目竣工之前,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三)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发企业资质年审制度,通过年审,对不符合有关开办条件或取得开发资质后两年内没有开发业绩的开发企业,一律取消开发资质。对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违法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开发企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开发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开发资质的处罚。
  支持开发企业通过兼并组合,发挥优势,提高综合开发能力,达到规模经营。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住宅质量、面积计量和所使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向购房户提供房屋质量验收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企业对所出售的商品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水电等其他设施。购房者如发现住宅质量、面积及所使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与合同不符,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机构投诉。
  (五)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健全房地产中介的执业规范和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咨询、评估和经纪等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对出卖资格证书,收取挂靠管理费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发展中介服务,促进商品房市场流通。
  (六)规范已售商品住宅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改善服务,降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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