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向职工个人购房贷款倾斜。各地要从住房公积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委托银行发放低息政策性购房抵押贷款,最长贷款期限20年。各地要严禁用住房公积金放贷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确保该项资金的安全性、政策性。
(六)取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限制,允许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即可上市出售,对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新购自住商品住房或上市房改房的,给予一次性税费优惠,对个人首次出售房改房取得的收入,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售、抵押房改房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按售房收入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新购住房按《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七)鼓励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采用按产权面积给予货币补偿的办法,让被拆迁户到房地产市场自由选购住房。被拆迁户所购商品住宅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按照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城乡个人住宅的规定,比照零税率予以核定。
二、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
(一)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房地产交易规则,简化程序,规范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必须根据有关的税收规定,在收取购房款项的同时切实履行纳税义务,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否则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须按照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购房户使用。开发企业承诺可代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要按承诺的时间为购房者办妥房地产权证。对不在法定时间内依法缴纳税款及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开发企业,除责令其必须在限期内补办之外,并将在今后的开发项目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和资质年审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各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向广大群众公开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程序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在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颁布的《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基础上,简化办事程序,缩短登记发证时间。商品房登记发证工作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为商品房销售提供便利条件,促进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