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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居民住宅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居民住宅的通知
 (粤府〔1998〕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对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但是,从供给来看,也存在盲目开发,闲置土地数量较大,部分地区房价过高,商品房大量空置等问题;从住宅消费需求来看,存在住房商品化程度不高,居民住房消费观念滞后,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问题。为加快我省住宅业的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住房商品化的发展
  (一)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各市、县在停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立项审批和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居民住宅供求将逐步走向市场化。为此,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发展适应不同收入家庭消费需求的商品住宅,重点发展适应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消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购房,促进流通。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各地政府要及时掌握分析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和开发总量,定期向社会公布信息,引导建设和消费;要根据当地中低收入家庭住宅需求趋势和空置商品房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经济适用住房要形成小区规划、成片开发,并同期建设、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
  (三)禁止在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城镇公共用地及占用耕地进行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山坡地等其他用地进行此类项目建设也要严格控制。对别墅性质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15%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扩展商业性的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将住房贷款逐步转向个人按揭贷款,不断创新和完善住房信贷业务种类,积极扩大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加大住房信贷的力度,在省内所有城镇推广、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贷款的利率在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优惠,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推动住房信贷业务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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