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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执行(原因:已被《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国办发[2002]21号文所代替)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
 (粤府〔1998〕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治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必须在今年底前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挂牌运作。个别工程较少的地级市,可以实行定期办公制度。各县(县级市)要从实施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成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今后凡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如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经同级建委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违者,将依照《建筑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具备如下基本功能:一是信息服务功能,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二是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洽谈等活动提供条件较好的场所;三是“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建行营业等有关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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