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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一人同时当选两项以上职务的,确定其担任最高一项职务,其余职务作出缺处理。缺额可由获得该项职务当选资格的候选人递补。
  第二十六条 经过多次投票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名额,而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但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于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当选证书。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乡级人民政府对触犯刑律,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选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提出者应到会作出说明书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一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应当辞职。
  对迁出本村或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及时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偿。补偿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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