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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九人组成,人口特多的村,不得超过十一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七)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七条 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七)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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