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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1修订)》(发布日期:2001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22日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受上级人民政府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经济收益解决,乡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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