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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一)财务收支;
  (二)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
  (三)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
  (四)农民负担;
  (五)水电费的收缴;
  (六)宅基地分配;
  (七)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费的征、管、用;
  (八)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支;
  (九)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十)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十一)华侨以及境内外其他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的代表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乡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八)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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