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确保防汛抗旱水文信息的采集、传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文测报设施保护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流域机构直管的水文站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测报设施是指各级水文管理机构从事水文测报的各种设施(含临时设施)。
本办法所称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包括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和水文测报设施周围、测验河段等特定范围的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省水文水资源局和设置在有关地、市、州的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的管理和保护,并依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查处侵占、破坏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水文测报设施的行为和向主管单位举报破坏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行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