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失效]

  (二)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三)本条所列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造成食品污染的;
  (四)属于食品专用的容器包装材料和设备,未在包装上标明“食品用”字样的;
  (五)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七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建或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未标注品名、产地、厂名、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或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未标注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四)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配方或者主要成份、规格、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的,或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等四十五条、《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