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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失效]

  (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或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二)以掩盖食品异常感观性状或以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经营或使用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
  (四)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的。
  第十六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十二条、第十三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依照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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