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资产处置
1、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赁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企业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挂帐经营。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
2、受让方为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维持原用地方式。
3、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可视作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五、职工安置
1、企业整体出售或被兼并,受让或兼并方负责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抵扣,不计入成交价中。
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和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医疗费,以上年的实际支出数为基数,按10年的平均期限计算。
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和补助费按平均10年计算,列入编外的长病假和特种病患者的安置费按实际应就业年限计算。
企业富余人员按在职职工不超过20%匡算出的安置费,按我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购买或兼并方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已接受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2、对国有企业出售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比照破产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价款和付款方式
1、购买企业允许分期付款,但期限不能超过3年。一次付清的优惠20%;2年内付清的,可优惠10%;2年内不能付清的,首期付款不能少于40%,未付部分须有抵押或担保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未付清价款前,资产不能过户。
2、企业产权交易,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但允许资产成交价在资产评估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国有资产的成交价低于底价80%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成交。
3、被出售企业的经营范围、商号、商标、资质及技术经营权,除国家政策有规定的外,其他可以一并出售或移交给受让方。
4、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出让方可竞价转让。但受让方必须承担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同时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七、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