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1998〕76号 1998年10月21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产权转让的力度,充分利用省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我省资本流动、重组,盘活存量,实现资本向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转移,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现对企业产权交易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形式
1、产权交易的范围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土地的使用权等。
2、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有企业的整体并购、部分转让,租赁、有偿兼并,经营权的出让,资产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及配股权的转让,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产权交易形式。
二、管理和审批
1、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国家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一切场外交易。
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严格按《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3号)执行。
三、债务处理
1、受让方采取承担债务方式购买的,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应及时办理债务变更手续。
2、受让方采取不承担债务方式购买,其债务仍由出让方承担,出让方用出让收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再投入的,可与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协商延缓偿还债务,并签定延续借款协议。
3、在出让方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产证被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下,除被抵押的资产外,出让方又发生资产出售、兼并等主权变动时,出让方要主动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协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要大力支持,以利于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4、受让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被转让企业原欠银行的债务,按规定报银行审查同意后,可计息挂帐一定期限;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或协商将债权转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