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库及需要与下游河道错峰的中型水库的防洪,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执行。
其他中小型水库的防洪,按照当地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制定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执行。以上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应当报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本省的防汛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期,报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备案。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和汛情公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泵站、排水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气象、水文、通讯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行为。
对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验河段等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负责管辖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对历史遗留的有碍行洪的成片建筑,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作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组织拆迁。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巡堤查险、抗洪抢险等防汛工作。
所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防汛工作。
建立险情报告制度。对重大险情,必须立即进行排除,并迅速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