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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省军区或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等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第八条 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与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 本省境内长江的防洪规划,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防洪规划。
  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清江、举水、富水及长湖、洪湖、梁子湖、西梁湖、刁汊湖等跨地、市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小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编制,按规定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易涝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
  城市除涝治涝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长江在本省境内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清江、举水、富水等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中小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河道、湖泊的防洪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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