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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储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供旅客、货物集散的车站和为营业性运输车辆提供旅客乘车、货物配载等有偿服务的停车场(以下统称道路客货运输站场)。
  城市内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停车站场、停靠点和专为本单位、私人或者社会车辆停放而设置的、不发生营业性运输行为的停车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道路客货运输站场。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旅客、货物集散和中转,保证旅客、货物安全和道路畅通。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公路网络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同意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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