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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7、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租、购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令价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和住房供应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18、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令价。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各地、市、州、县应建立廉租住房租住的申请、审批制度。
  19、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单位或有组织的个人以独立经济法人形式建设。鼓励以旧城改造、定向开发等形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建立起社会化、商品化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为城镇职工、居民购房提供稳定的房源。
  20、各地、市、州、县要根据本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备案,并由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2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政府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搞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
  2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提倡大开间,室内粗装修,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建安造价。
  2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要通过招标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房交付使用时,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4、适当减免经济适用住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有关税费的减免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25、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加3%以下利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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