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湘政发〔1998〕23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5、进一步巩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管理机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应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
6、各市、县是否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房价收入比是指当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含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
7、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有住房且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