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假冒或者伪造他人的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得印制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等宣传品。
  第十六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实行印制合同制度。每一个印刷品种,委托印刷单位和承接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
  承接印刷企业应对所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存样建档,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印刷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由委托印刷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以及印刷底样,向县级以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领准印证。
  准印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由委托印刷单位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准印证。
  广告宣传品准印证由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承接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准印证,没有准印证的,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九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印企业持有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承印企业印制前,应查验委托印刷单位的有关证明并建档备案: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2.委托印刷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
  3.印刷商标的应出示《注册商标》复印件;
  4.印刷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应出示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准印证。
  第二十条 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十一条 承接商标标识印制的,按照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经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后,代为保管或就地销毁,不得擅自留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