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四)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从事城建监察工作必须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对违法行为查明事实,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对城建监察人员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实施城建监察时,不得少于2人,应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未佩戴统一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实施城建监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并可以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建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依照《
行政处罚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