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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

  (三)按照城建监察工作的需要,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
  (四)负责组织城建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道路施工、占用、挖掘、管养以及损坏路灯、桥涵、排水设施等方面的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交通营运、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绿化和城市园林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和城市园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城市园林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六)实施风景名胜区方面的监察。依据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七)实施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住宅和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市场交易、房产权属、房产租赁、房产抵押、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方面进行监察;
  (八)实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察。依据建筑市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定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监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城建监察。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新进入城建监察队伍人员的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二)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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