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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现发布《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克强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以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和裁决;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市地、县(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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