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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8〕58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现将《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属于人事行政部门管理事项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 仲裁机构

  第六条 省、市地、县(市、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研究决定人事争议的重要事宜。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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