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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含有农药有效成份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肥产品或者以微肥冒充农药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
  第三十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农药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不得发布。广告发布者必须按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农药广告,并注明广告审批文号。经批准的广告内容、形式需作修改,应按原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二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安全使用农药的规定和标准的实施,做好主要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定期公告检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药药害和人畜农药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给当地农药检定管理机构,由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分清事故责任,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或者登记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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