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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并按月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和参保人员工资关系调动转移支出;
  6、向上级或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上解或下拨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1999年1月1日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按照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标准由财政核拨,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零基预算原则安排。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支出计划于每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上解上级和补助下级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应及时进行上解和下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息率计息。所有利息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月报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县级和市地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月初7月和10日内半收支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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