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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缴和全额拨付办法(原行业统筹各系统单位暂按原办法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应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和“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该帐户除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利息外,不得发生任何其他支出;该帐户资金每月初10日内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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