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八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设在基层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负责本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向农业生产经营者宣传、示范、推广农业先进技术,传播科技信息;
(二)指导村级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农民示范户进行技术推广活动;
(三)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
(四)承担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试验、示范项目;
(五)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技术服务。
第九条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措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农业技术。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市、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配备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农业院校毕业生,其人员构成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比例不少于70%。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技术人员中招聘,但必须经区(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以主要精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和帮助村及各种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员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农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素质。
第十三条 人事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评定技术职称,聘任技术职务。在考核评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时,应当主要看其推广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技术推广和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根据本地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