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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已经1998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
  第三条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
  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下列车辆:
  (一)指挥车;
  (二)执行侦察或者保卫任务的车辆;
  (三)囚车。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看或者调阅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四)检查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进入机场、停机坪、外轮、口岸、保税区、交通管制区、军事禁区、戒严地区等限制进入的有关单位、场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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