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三、要严格规范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要严格出售国有小企业的审批手续和规范程序。按照国有企业财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出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要切实搞好出售企业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尤其要加强无形资产的评估,严禁低估企业的国有资产,更不能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出售价格上随意给予购买者优惠。
  (三)要加强对出售企业的资产清查和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审计,未经审计的企业不得出售。
  (四)要加强对购买者资信和经营能力的考查,确保购买价款落实到位,不允许购买者用被出售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企业。
  (五)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依法落实各项债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形式逃避出售企业的银行债务和各种税收。
  (六)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被出售企业职工的全部安置和全员社会保险,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在上报审批前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未获通过的企业不得出售。
  (七)要严格对企业出售收入的管理、使用与监督,加强对企业出售后的监督和管理,督促购买者严格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和还贷协议,防止其抽逃资金和恶意经营。
  (八)要加强对企业出售工作的纪律检查和法律监督,对企业出售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搞好调查研究和政策引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及时了解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健康发展。对工作方法简单、强迫命令、“乱刮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防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和无人负责。积极引导和扶持国有中小型企业长远发展,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融资、信息、技术进步、对外合作、市场开发、人员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为小型企业提供多种服务。
  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对照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