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圩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方案的内容应包括:1、平、退圩堤的基本情况,1998年溃决情况;2、操作的具体方式;3、移民点的规划;4、移民生产、生活的安排;5、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6、以县为单位耕地总量态平衡的措施等。
方案的制定和申报要以县为单位进行。各有关县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并经科学论证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经县委、县政府讨论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计委,并抄报行署(市政府)及省政府。各县上级的方案由省计委会同水利、土地、建设等部门审批。
方案批准后,由各县组织实施,有关地、市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县按批准的方案认真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九、为灾后重建提供政策支持
为了保证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都要本着“大力支持,简化程序,依法办事,尽量优惠”的要求,支持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1、对因平圩行洪、退田还湖减少耕地的移民,按规定办理免征农业税手续。
2、平圩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村)的农房应尽量使用闲置土地,尽可能不占用农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可通过复耕原宅基地进行置换,冲抵造地费。确需购买新迁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不高于省建设高速公路购地款的原则(即旱地每亩不超过2000元、水田每亩不超过3000元),给予适当补偿。属平圩行洪、退田还湖的移民建房可免交耕地点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防洪保安资金、造地费。
3、移民建镇占用林地可按规定减免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4、退耕还林、还牧、还渔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5、移民建镇中采石、采沙及制砖、制瓦所占用的矿产资源,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6、灾后新建村、镇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规划设计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减半收地形测量费,无偿为灾后重建提供规划设计和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7、移民建镇新建公路,交通部门每公里补助2万元,做油路、水汛路面时,按县乡公路标准给予补助,并免息金。新建公路中的大、中桥梁,按每延米2000元标准补助。
8、移民建镇(村)的电力增容贴费,原则上现有变电容量迁移的部分应予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