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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扶持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八)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办法。简化商务活动出国的审批手续。
  七、支持企业集团加强技术改造,推进科技进步
  (十九)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科技开发中心;提高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及开发新产品的能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十)鼓励重点企业集团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科研院所整体转入到重点企业集团,加速应用性研究开发,开发有自己独立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产品,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院所在一定期限内,维持原来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和税收政策。
  (二十一)鼓励重点企业集团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允许重点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八、切实减轻重点企业集团的负担
  (二十二)严格国家和省两级收费制度,整顿清理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规章、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有明文规定之外,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公布对重点企业集团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向重点企业集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费的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三)减轻重点企业集团的社会负担。重点企业集团可根据地区条件和企业实际情况,把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招待所等后勤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从企业逐步分离出去。对条件具备的后勤服务单位,改组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学校、医院等单位,可改为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有的可待条件具备后逐步移交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移交条件不具备的中小学校应继续办好,当地教育部门要给予帮助,并根据企业办学情况酌情返还教育费附加。
  九、加强对重点企业集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
  (二十四)使重点企业集团的发展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落实重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应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由有关授权监督机构派出监督,组成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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