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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扶持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具备下列条件的经营性项目,可以由重点企业集团自行审批立项,并按项目性质报省计委、省经贸委登记备案:
  1.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范围的;
  2.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
  3.能源、原材料供应、运输等条件能自行解决或自行平衡的;
  4.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下项目。
  (十一)重点企业集团自行审批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有关规定,项目的有关文件应当报省计委或省经贸委登记备案。
  五、鼓励重点企业集团积极对外兼并扩张
  (十二)重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号)规定的条件,经省政府批准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的内容和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鼓励重点企业集团通过对外兼并扩张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点。对符合破产或兼并条件的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集团提出的兼并收购方案经省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报经国家批准,优先列入有关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被兼并的困难企业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带入兼并方继续享受。
  (十四)鼓励重点企业集团之间实行强强联合,开展合作,增强整体竞争力;鼓励重点企业集团跨出省界,与其他省市的企业进行兼并联合;积极为省外、境外、国外的大企业集团与我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兼并联合创造条件。
  (十五)鼓励重点企业集团在成员内部进行有效的资产重组。母公司要制定好集团的发展战略,做好统一规划工作。重点企业集团要对现有的资产进行优化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实现优势互补,密切成员之间的有机联系,重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六、鼓励重点企业集团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
  (十六)积极为重点企业集团直接、间接利用外资创造良好条件。一是要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投资硬环境;二是要大力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三是积极创造条件,促成外资金融机构到我省开展金融业务,参与我省经济建设;四是争取国家优先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的发展项目。
  (十七)进一步增强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对外经济贸易职能,优先支持母公司申请从事与本集团相关同类产品和配套产品的进出口经营自主权,对具备条件++的子公司可单独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帮助重点企业集团落实出口信贷;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贸易代理制度;努力向外经贸部申请,争取赋予我省重点企业集团开展劳务承包和设备安装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重点企业集团参与国内外展销,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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