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做好贷改投工作。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申请将国家“拨改贷”资金和1989年以后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本息余额转为中央对重点企业集团投入的国有资本金。二是将重点企业集团的省“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省投入的国有资本金。
2.搞好国有股留利工作。重点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的地方国有股红利,在“九五”期间,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留在企业集团使用,作为国家投资,转作资本公积金。
3.重点企业集团占用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现价值在扣除已交纳的税、费和各种补偿费后的剩余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为企业集团的国有资本金;重点企业集团转让存量国有土地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缴纳相应税费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留在企业集团,以增补国有资本金。
(五)进一步发育和规范资本市场,加大重点企业集团直接融资力度。一是优先推荐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发行股票和安排债券的发行计划,鼓励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以并购或进行技术改造为目的发行股票和债券。二是引导设立投资基金,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对重点企业集团进行参股控股。
(六)落实好重点企业集团内因资产重组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鼓励重点企业集团与主办银行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停息挂帐、冲销或者其他形式落实债务承担责任;鼓励企业之间采取参股的形式,按照一定比例把原来的债权转换为股权。
三、发展和完善主办银行制度,鼓励开展银企合作
(七)鼓励省级各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各地市行与重点企业集团签订银企合作协议。鼓励主办银行优先保证重点企业集团流动资金的需要,对于市场前景好、比较效益高的重点产品,银行可以采取封闭式的贷款管理办法,实行新老贷款分开,支持重申重点产品生产;重点企业集团要按照银企合作协议,在银行贷款的使用、资金帐户、业务往来等方面接受银行监督。
(八)鼓励主办银行为促进重点企业集团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提供出口信贷服务;鼓励主办银行为重点企业集团扩大产品的国内市场和省内市场占有率提供分期付款、抵押担保等消费信贷服务。
(九)支持重点企业集团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和申办财务公司。鼓励主办银行加强与重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联系,促进财务公司业务的拓展。在国家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主办银行可以对财务公司融通资金提供便利,支持财务公司提供消费信贷服务。
四、适当下放项目投资审批权,提高重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投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