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扶持
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府发〔1998〕35号 1998年11月2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扶持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扶持重点企业集团政策措施
组建和发展一批重点企业集团,是调整我省经济结构,增强我省经济在国内外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关键,也是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把扶持重点企业集团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集团入选制度
(一)根据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重点企业集团入选制度。列入发展规划的省政府重点扶持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集团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净资产在3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年实现利税在1亿元以上(含2000年能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建立了科技开发中心;
2.主导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明显高于省内同行业其他企业,或者属于国家或者名牌产品;
3.重点企业集团内部核心企业与其全资、控股企业之间要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子公司的组建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4.重点企业集团母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政治素质优良、经营能力强、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强烈的市场开拓和竞争意识;
5.对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能有力拉动区域经济增长。
(二)省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名单,须经省体改委、省计委和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省政府审定后正式确定。
二、进一步做好重点企业集团的增资减债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按照资产的实际来源确定重点企业集团的真实出资人,按照国有资产两级管理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落实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出资人的增资减债责任。
(四)加大对重点企业集团的资本金注入。